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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程小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7 11:36:52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民初2518号

程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次元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小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次元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下架“国潮中国风虎年虎虎生威插画”(登记号:沪作登字-2022-2-02445964)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166.2元,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维权合理开支3833.8元(其中,律师费3800元、取证费30元、采购费3.8元),共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