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400号
宗维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被告宗维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化肥款2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八月八日
承办法官: 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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