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290号
陈士富:
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士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网店上将“雷士”字样作为店铺名称使用,停止使用“nvc雷士照明”字样作为产品宣传,并停止销售标注“nve”、“雷士照明”字样的吸顶灯;2、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 6 月15日
承办法官: 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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