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梭: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萍诉被告王吉梭离婚纠纷一案【案号
为(2023)皖0402民初2757号】,原告朱金萍诉讼请求为:
1.判准离婚;2.共同财产均归被告;3诉讼费判由被告承担。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