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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吉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4 10:04:57 打印 字号: | |

王吉龙

本院受理原告洪秀梅诉被告王吉龙、王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402民初2758号】,原告洪秀梅诉讼请求为:1. 请求判决王吉龙、王祥红返还洪秀梅欠款3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合计5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以后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2分利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王吉龙、王祥红承担。因采用直接送达和电子送达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4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