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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辉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3 09:21:46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执515号

李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露露与被执行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