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014号
孙义强、孙义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孙义强、孙义连、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义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5406.90元,利息3297.34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16日【基准利率6.55%上浮10%=7.205%,逾期利率10.8075%),之后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本息共计128704.24元;2、判令被告孙义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被告孙义强对坐落于淮南市大通区易居东方城5号楼2905室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且原告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16时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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