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473号
韩宏利: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宁诉被告韩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购车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车款10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1日起,以107万元为 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副本、相关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9月18日9点0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