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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栾绪侠送达本院 (2023)皖04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1 11:48:49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民初1096号

栾绪侠: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栾绪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402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栾绪侠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栾绪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栾绪侠负担100元(栾绪侠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李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2282,2511182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