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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六六微货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送达(2023)皖0402民初1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6 08:36:22 打印 字号: | |

   (2023)0402民初1317号

六六微货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燕玲与被告骆涛、六六微货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7月26日作出(2023)0402民初1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原告刘燕玲撤回对被告六六微货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的起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电话0554-2511023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