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030号
朱传芳: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传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传芳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第665336号、第 1692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朱传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 12,000元;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900元,被告朱传芳负担 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鲍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