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法鉴字第075号
周传芹: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华诉被告周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原告李华的“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对外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及《对外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我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摇号室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到达机构进行鉴定。如公告期满仍未与我庭联系,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立案庭:0554-2511337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