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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周传芹送达《对外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及《对外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结果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6 08:50:11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法鉴字第075号

周传芹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华诉被告周传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需要原告李华的“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对外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及《对外委托鉴定选择专业机构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我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摇号室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到达机构进行鉴定。如公告期满仍未与我庭联系,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立案庭:0554-2511337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