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134号
孙有然: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有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孙有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第665336号、第1692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孙有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50元,被告孙有然负担1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