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2381号
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程隆山与被告安徽昆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大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隆山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4588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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