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书远、孙建胜: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书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7841.21元,利息5324.7元,本息合计173165.91元,以及以本金167841.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25%计算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孙建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