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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陈健健、范强强达(2023)皖0402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1 16:00:00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财保543号

陈健健、范强强:

申请人陈雪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402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2023)皖0402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对被申请人陈健健名下坐落于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

镇九大路顺发泽润园一期E区47栋502,不动产权证号为:

皖(2018)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613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二年。

二、被申请人陈健健名下车牌号为皖DNQ755,车辆识别

代号为LBV61AF0XMS175349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

期限一年;

三、被申请人陈健健名下车牌号为皖DPA521,车辆识别

代号WBS81CH07NCJ91744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

限一年;

四、被申请人范强强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户名:范强强,

账号:623586630058765432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保全价值总额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0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