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财保543号
陈健健、范强强:
申请人陈雪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皖0402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注(2023)皖0402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对被申请人陈健健名下坐落于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
镇九大路顺发泽润园一期E区47栋502,不动产权证号为:
皖(2018)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16135号的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二年。
二、被申请人陈健健名下车牌号为皖DNQ755,车辆识别
代号为LBV61AF0XMS175349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
期限一年;
三、被申请人陈健健名下车牌号为皖DPA521,车辆识别
代号WBS81CH07NCJ91744的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
限一年;
四、被申请人范强强在中国银行的账户(户名:范强强,
账号:6235866300587654321)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财产保全价值总额2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陈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0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