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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