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401号
王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聂爱柱与被告王中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聂爱柱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56600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款清息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状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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