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744号
祝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祝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维权费合理支出);
二、驳回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元,由被告祝淳负担5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