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德芬诉被告程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程东珍:
本院受理(2023)皖0402民初955号原告夏德芬诉被告程东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夏德芬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交通费合计10091.07元(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待三期评定以及伤残鉴定后另行增加);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夏德芬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174.28×90=15732元、营养费30×90=27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保全费1509元、鉴定费1800元等共计2994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