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飞:
本院受理原告胡新勇与被告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新勇货款767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并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5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3612586,1894966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