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太淮与被告曹贵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皖0402民初931号
曹贵利:
原告胡太淮与被告曹贵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曹贵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太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5,445.07元;二、被告曹贵利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太淮保全案件申请费1487元;三、驳回原告胡太淮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