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154号
孙凡玉: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凡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11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贺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