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268号
凤台拓狼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拓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凤台拓狼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小魔鬼笑脸”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凤台拓狼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杭州顶集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凤台拓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贺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