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002号
胡志恒:
本院受理的原告淮南云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胡志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南云创置业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银行按揭款26032.43元,并自每笔划扣款实际扣划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元,由被告胡志恒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大通支行,帐号:003008-S)。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