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132号
熊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国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二、判令二被告立即删除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并提供链接产品的销售数据;三、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撤诉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