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134号
孙有然: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有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判令二被告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店铺相关链接等必要措施,并提供该侵权产品开店至今的销售数据;三、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四、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撤诉裁定书、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