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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传贵送达(2022)皖04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9 08:00:52 打印 字号: | |

李传贵:

本院受理原告陆启芳与被告李传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陆启芳购房款31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40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洛河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9日

 

 

承办法庭: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洛河人民法庭

承办人:熊鹰

联系电话:(0554)3612586,1894966538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