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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常坤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5 11:30:27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执476号

常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昭桥与被执行人常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六月五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