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940号
邵兵兵: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兵兵、陈克克、淮南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3749.46元,借款利息41757.3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5506.78元,以及以借款本金453749.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6%计算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以其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东城名苑6栋301室不动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确定原告对前述抵押财产享有处置后的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状副本、相关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7月17日15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