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663号
毛集实验区景连宾馆:
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集实验区景连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皖0402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集实验区景连宾馆立即停止销售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第 9571597 号及第19074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毛集实验区景连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6000元;
三、驳回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毛集实验区景连宾馆负担5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鲍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