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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苏州初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卢欣送达(2023)皖04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31 12:00:15 打印 字号: | |

苏州初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卢欣:

本院受理原告赵琳诉被告苏州初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卢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23)皖04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苏州初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琳欠款30000元,利息310元;

二、驳回原告赵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元,由被告苏州初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