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803号
胡艳侠:
原告刘灯霞与被告胡艳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胡艳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灯霞借款本金40,500元及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40,500元为基数按2021年10月2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灯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