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执310号
沈维成:
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沈维成追缴违法所得、责令赔偿一案,你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消费行为。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