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同良: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庭海水产养殖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求你:1.支付货款142,400元及运费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041.8元(自2021年11月初计算至2023年2月底,共计16个月),并判决支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同良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