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1115号
凤台县朱马店镇金猪旺旺超市:
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朱马店镇金猪旺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皖0402民初1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法官 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