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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童彪、淮南市瑞峰运输有限公司、王军送达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3 11:29:58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童彪、淮南市瑞峰运输有限公司、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庆越与被告王军、童彪、淮南市瑞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庆越车辆维修费4,402元;二、被告童彪、淮南市瑞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孙庆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余培              电话:(0554)6221235


 
责任编辑: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