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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王祥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3 11:22:44 打印 字号: | |

        

王祥祥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诉被告王祥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皖0402民初1509号】,原告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诉讼请求为:1. 请求依法判令王祥祥返还重复支付报销费用6225.77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祥祥承担。因采用直接送达和电子送达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通过其他方式亦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