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
(2023)皖0402破2-1号
淮南华创天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根据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4日裁定受理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淮南华创天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3年5月4日指定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华创天启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点于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