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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陈梦浩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09 17:06:25 打印 字号: | |

 2023)皖0402民初974

陈梦浩:

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梦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692177,16921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相应库存;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万元;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三年五月九日

 

 

 

承办法官:董本忠

联系电话:0554-2511023

注:本公告将在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网的法院公告发布。

(网址:http://dtqfy.chinacourt.org/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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