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477号
周枫: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宗海诉被告周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宗海偿还借款本金87,680元及利息34,716.3元;二、驳回原告王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70元,由原告王宗海负担422元,由被告周枫负担2748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大通支行)。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