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江宁:
本院受理原告庞良忠与单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求你方:1.偿还庞良忠借款本金160,000元;2.支付庞良忠借款利息1,946.66元(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19年3月17日暂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款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孔店人民法庭(一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