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太淮诉被告曹贵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曹贵利:
本院受理(2023)皖0402民初931号原告胡太淮诉被告曹贵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太淮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93351.24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