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张红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23)皖0402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军工资32396元;
二、驳回原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被告安徽玛尔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7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