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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淮南左罗商贸有限公司送达(2023)皖04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4-26 17:43:59 打印 字号: | |

淮南左罗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淮南赶街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左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在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23)皖040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解除原告淮南赶街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左罗商贸有限公司的蒙牛货品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淮南左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淮南赶街趣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淮南赶街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被告淮南左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承办法官:常斌  电话0554—2515006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