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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蔡元青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6 15:34:42 打印 字号: | |

蔡元青:

本院受理原告宋婷婷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请求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10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洛河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