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
本院受理原告徐秀广与被告王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4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秀广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14万元;二、驳回原告徐秀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元,徐秀广负担145元,王龙负担3087元(王龙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003008-S,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南大通支行,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