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306号
廖传跃:
本院受理原告孟艳与被告廖传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3)皖0402民
初30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廖传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艳借款人民币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廖传跃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董法官 联系电话:0554—251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