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夏:
本院受理申请人洪德树与被申请人洪德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402财保52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朱克夏在定远县夏阳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085238594Q)所享有的股权价值85000元部分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洪德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0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孔店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余培 电话:(0554)622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