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402民初542号
马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艳丽、亳州市珍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绿茵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第19574570号、43707744号“知坤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生产含有以上相关文字标识的产品,下架该产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00000元。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廉政监督卡、(2023)皖0402民初54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3)皖0402民初54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承办法官: 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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